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史上最嚴環保法”
2014-09-16 15:01:55 來源:http://m.guangmingwanglan.com/ 評論:0 點擊:
據中科宇杰了解到,歷經四次審議,25年來首次大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下稱新修訂的環保法),已經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修訂草案,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霾頻襲、跨界污染、源頭告急……一系列環保難題久治不愈。在百姓的期待中,時隔25年后,修訂后的環保法終于“出爐”。
“重典”治污。這部承載著眾多關注的法律,力圖破解哪些環保難題?是不是一部最嚴厲的環保法律?能不能真正調動公眾參與到環境監督和保護中?
首次明確“保護優先”
當前我國發展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時刻,發展的需求和環保的矛盾更加突出。新修訂的環保法明確規定“保護優先”的原則。
“這是第一次將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是環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認為,環境保護由上世紀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結合,到90年代的過程控制,再到現在的保護優先,應該說,環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華。
為確保“保護優先”原則落到實處,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如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駱建華說,“這實際上為政策環評打開了大門。”
擴大公益訴訟主體
將每年6月5日定為環境日;規定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增強公民環保意識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
“人人參與環保,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環境問題和其他問題不一樣,不管我們對環境、對污染有多么不滿,我們自己都是貢獻污染的一分子。如果我們每個人不從自己做起,是沒有出路的,當然企業是主體,政府要負責。
治理霧霾寫入法條
“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幾年高強度頻繁發生,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修訂后的環保法第47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增加了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等。
霧霾天給公眾健康帶來嚴重威脅。為此,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按日計罰”加大違法成本
“我在一次調研時發現,地方發電廠的環保設備經常處于‘休息’狀態。”信春鷹說,“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如果不開環保設備也就罰款1萬,誰不會算這個賬?”
修訂后的環保法,加大懲治力度成為亮點之一。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就是說,從責令改正那一天開始,企業不改,就會按照原本的數額進行一天罰一次,而且沒有上限,如果違法的時間長了,原本該罰1萬元的,拖上一個月,就是30萬元,拖上一年,就是幾百萬,懲治十分“給力”。
劃定生態紅線保護區
新修訂的環保法引人注目的規定是“生態保護紅線”的設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生態保護紅線”的意思是,破壞達到什么程度的時候,生態系統就會崩潰,民眾生存可能就要造成很大的問題。在這個時候,環保部門提出了紅線的問題,實際上這個紅線就是哪些地方不能開發,不能進行破壞,這個必須是“硬杠桿”。這些劃定紅線的地方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黃獻中建議,對生態保護地區,國家應加大財政資金上的支持,對因為劃定生態保護區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當地人民政府應該保證他們能得到補償。
明確規定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新修訂的環保法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超證排污甚至無證排污,將會依法受到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被施以責令停業、關閉。
明確違法排污企業雙罰制
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定幾種情形企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此新環保法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采取行政拘留,可以理解為一種補充,更是對環境違法者的一種震懾。
習近平總書記
關于環境保護的講話
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必須追究其責任,而且應該終身追究。
要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
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我市對環境污染“零容忍”
去年以來,我市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環境問題,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構建環保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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